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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未按标明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登记证号的处罚或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倒卖等形式

类别:户外救援 日期:2017-4-15 13:55:21 人气: 来源:

  对未按标明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登记证号的处罚或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倒卖等形式转让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处罚或骗取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处罚对未按标明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登记证号的处罚或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倒卖等形式转让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处罚或骗取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处罚

  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》(工商总局令第25号)第十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,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登记证号。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,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。第二十一条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,未按第十五条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。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六条,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,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取得《户外广告登记证》的,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,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撤销登记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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